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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华侨学校董事会章程 | |||||||||||||||||||||
| 河北华侨学校是由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成立的,经省教育厅和石家庄市教育局批准的,主要面向海外华侨华人子女在祖国接受教育的学校。校董会由热心教育关心学校发展的爱国华侨华人组成。
一、董事会: 1、设董事长一名,副董事长一~二名,董事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董事长领导和主持校董会工作,秘书长负责与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及召开会议。 2、董事会系咨询、监督、协调、管理学校的后援性社会组织;校长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;根据实际需要可由董事长召开临时会议,讨论与帮助解决有关事宜。 二、 董事会主要职责、权利与义务: 1、董事会是学校的领导与决策机构,根据学校章程与董事会章程,协调学校与社会(包括集资赞助单位)关系; 2、任命校长,审议、监督学校发展规划等方面的重大事宜; 3、组织董事进行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调查研究与评估工作; 4、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、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 面主持和管理学校工作。校长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,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,重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重视教学质量和校风校誉,不断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全面负责与处理学校各项工作,如有重要事项,应向董事会汇报与商讨; 5、积极支持与帮助学校向社会各界筹集学校发展资金,改善办学设施、设备条件。 三、 董事会会议,每年度召开1~2次,其内容为: 1、听取校长的办学规划,包括设置专业、学科、聘任教师、招生计划以及副校长、教务、总务人员的人事安排和各项管理制度汇报; 2、听取校长对本期教务与财务执行情况及下学期办学计划或打算; 3、讨论汇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; 4、如有重要事项,由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; 5、本章程如需修改或变动,须经董事会会议讨论修订或补充,其解释权在董事会。 四、本章程自2003年9月10日起实行。 返 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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